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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通知

2020-04-22 16:03  阅读:2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及《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负有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按照《上高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乡镇场(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村主任是本村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负责人,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场(街道):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质灾害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负责将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同各乡镇场(街道)及相关单位,根据1/5万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在汛期、台风、持续降雨等重点时段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地质灾害值班,加强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核实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和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为地灾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乡建设规划。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救援处置、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督促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基本生活救助及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等应急处置;督促工矿商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修订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督促有关乡镇和单位修订防灾预案;鼓励有关单位和地方,适时对重要隐患点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汛期、台风、持续降雨等重点时段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值班值守,加强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核实工作;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督促县内新能源企业、油气管道企业,对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负责统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排。

  (五)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危及园区所属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园区基础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园区内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

  (六)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工业、信息化行业企业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七)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院)对危及其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院)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协调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教育和防灾技能演练。

  (八)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九)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对居住在隐患点上的村民进行搬迁避让,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社会组织。

  (十)县财政局: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及应急处置资金;指导财政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危及建筑行业、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对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在大中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施工图审查时,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开展灾区危房检查及鉴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房屋隐患造成的二次灾害。

  (十二)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领域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救援物资运输道路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十三)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河道、湖泊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对水利工程施工引发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十四)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医疗机构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突发地灾时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地质灾害导致的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十五)县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旅游行业单位对旅游景区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防范和治理工作。

  (十六)县人防办:负责组织对全县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严防地下空间使用不当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视情利用人防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

  (十七)县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十八)县水文站:负责开展水文监测,发布水文动态信息;负责为突发地灾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动态信息。

  (十九)县科技局:负责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

  (二十)县公路分局:负责对所管辖公路路段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二十一)县武吉、昌栗高速管理处:负责对所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二十二)县火车站:负责对所管辖铁路路段的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铁路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铁路设施,保障铁路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二十三)县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电力设施,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电力设施落实迁移等防灾措施;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二十四)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负责开展通信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通信设施,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电力设施落实迁移等防灾措施;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有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县直单位及各乡镇场(街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内容。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二)落实资金保障。负有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县直单位及各乡镇场(街道)务必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搬迁避让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完善技术保障。负有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县直单位及各乡镇场(街道)要引入专业技术队伍和技术专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技术培训,不断提升防治水平。

  附件:上高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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