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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0-04-22 16:07  阅读:2241 

上高县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扶贫产品认定,提高消费扶贫助力脱贫攻坚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认定进入《上高县扶贫产品目录》的单位需为本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具有明确的带贫减贫效应,并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成效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2.贫困户自主生产的产品直接列入扶贫产品范畴,标准化、规模化的产品也可直接列入《上高县扶贫产品目录》。

  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进入《上高县扶贫产品目录》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带贫减贫的成效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经营性收益带贫。经营主体以发展订单产业的模式,至少组织3户贫困户就地生产创业加入产业发展中,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保底价收购包销产品,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2.工资性收益带贫。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就地就近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劳动务工,时间稳定在6个月以上,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

  3.财产性收益带贫。贫困户以土地、资金等要素入股到产业发展中,每户入股的股本必须在3000元以上,户数5户以上,按照每年不少于10%的收益分红给贫困户,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4.资产性收益带贫。获得扶贫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扶持的经营主体,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兑现操作;未获得扶贫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扶持的经营主体,由县扶贫办和农业农村局与经营主体商谈,从帮助其销售产品的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全县贫困户资产收益,资金统一划入县防贫助困协会账户,由县扶贫办负责统筹安排。

  5.其他带贫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认。

  三、申请材料

  1.上高县扶贫产品认定申请书。

  2.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生产经营许可等资格证书。

  3.经当地扶贫工作站认可的带贫益贫成效证明,成效证明符

  合上述认定标准之一。

  4.雇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名册、合作社成员名册。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认定程序

  1.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扶贫工作站提交认定申请书,乡镇扶贫工作站认可同意后,报县扶贫办审核。

  2.县扶贫办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对申请认定的市场主体和产品的带贫减贫成效进行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到县政府网站、上高之声和上高扶贫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和产品及时反馈。

  4.公示7天无异议后,列入《上高县扶贫产品目录》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五、目录管理

  1.扶贫产品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2.《上高县扶贫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再次提出申请认定。

  3.有效期内,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对经营主体的产品状况、带贫益贫情况等进行跟踪问效,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不符合扶贫产品认定范畴的,要进行调整、及时变更,清理出《上高县扶贫产品目录》,并及时上报市扶贫办备案。

  六、本办法由上高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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